一、主动公开
按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的有关通知,洛阳市国土资源局首次公开的一级类目分为八类:机构职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划计划、土地管理、地质矿产管理、地质环境管理、综合管理、 科技管理
二级类目分别为:
1 、机构职能
机构领导、机构主要职能、机构设置、联系方式
2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土地管理、矿产管理、地质环境管理、综合管理
3 、规划计划
规划、计划
4 、土地管理
建设用地项目预审、建设用地项目审批、土地供应、地价、农用地分等定级、土地登记、土地调查、(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土地执法、土地依法收费、资质资格、其他土地业务
5 、地质矿产管理
探矿权审批、探矿权出让招拍挂、采矿权审批、矿业权评估、采矿权出让招拍挂、矿产资源储量、地质资料、矿产执法、矿产依法收费、资质资格、年度地质勘查成果通报、矿产资源年报、矿产资源储量通报
6 、地质环境管理
古生物化石采掘和出入境许可、地质公园审查、资质资格、地质灾害、其他环境管理业务、地质环境公报
7 、综合管理
人事信息、非税收入、政府集中采购、统计信息
8 、科技管理
二、依申请公开
按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的有关通知,洛阳市国土资源局首批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包括:土地登记结果、成果地质资料、地面沉降、地下水监测
三、三级类目
我局现在洛阳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行政许可、收费、服务项目共 23 个(将“建设项目用地许可”分为:单独选址项目和批次用地;将“住房用地分割登记”从“土地使用权登记”中单列)。
1、建设项目用地许可(单独选址项目)
○办理程序
建设单位申请;
受理;
用地现场、补充耕地现场踏看;
组织审查申报材料;
局业务例会会审;
上报审批。
○申报材料
县(市)人民政府请示;
县政府出具的建设用地审查意见;
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对社保安置的审核意见;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
征地告知、确认、听证材料;
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占用基本农田和规划调整方案、占用基本农田听证材料、补划基本农田方案的论证意见;
申请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的基本条件:①必须是能源、交通、水利、军事项目;②已列入国家相关产业规划、交通路网规划等;③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中央军委、解放军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④经充分论证,选址、选线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
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及缴纳耕地开垦费收据;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对省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需附项目审批机关就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划布局、市场准入标准以及审批、核准程序是否完备和合规作出的说明。
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省国土资源厅是否同意压覆重要矿床的审查意见;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表及审查意见;
占用林地的,应附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属公路、铁路建设项目的,需附具公路、铁路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审查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材料,包括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相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修改的论证意见、规划调整听证论证会议纪要;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加附当地财政部门关于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承诺函和地价评估资料;
采矿(油)工程用地,加附采矿登记机关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开采、砖瓦烧制、交通、水利、能源等生产建设项目,已经或可能对土地造成破坏的,需提供土地复垦方案相关材料(暂定为提供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
属矿山建设项目的,需附具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及矿山企业关于缴纳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承诺函;
属大中型水库建设项目的,需附具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对该规划的审查意见、当地政府后期扶持资金安排计划;
属未批先用等违法用地的,需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票据、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决定和执行情况说明;
信访评估报告;
部分项目的环评、安评;
现场踏看表及影像资料。
图件材料
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附说明,调整前后规划图〈在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 A4 彩图标注位置、说明地类、面积并盖章〉,补划基本农田〈在基本农田保护图局部 A4 彩图或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 A4 彩图上标注位置、说明地类、面积并盖章〉);
占地区域位置图(可在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注位置);
拟占用土地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红线标注位置、说明权属、地类、面积并盖章);
补充耕地位置图(在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用红线标注位置,说明地类、面积并盖章);
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在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用红线标注位置,说明地类、面积并盖章);
国家尚未制订用地指标的建设项目,需附总平面布置图。
○承诺时限
20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依据
耕地开垦费:占用一般耕地,按 10 — 14 元 / 平方米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 10 元 / 平方米收取;占用旱地的,按 12 元 / 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 14 元 / 平方米收取。占用基本农田的,按 20-24 元 / 平方米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 20 元 / 平方米收取;占用旱地的,按 22 元 / 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 24 元 / 平方米收取。
征地管理费:征收土地总费用的 1.1 %- 2.8 %。
○政策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 44 条第 1 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 45 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2、建设项目用地许可(批次用地)
○办理程序
建设单位申请;
受理;
用地现场、补充耕地现场踏看;
组织审查申报材料;
局业务例会会审;
上报审批。
○申报材料
县(市、区)人民政府用地请示;
县(市、区)政府建设用地审查意见(附土地开发整体方案及控制性规划,涉及划拨供地的,附划拨用地项目名单);
建设用地项目“一书三方案”;
征地告知、确认、听证材料;
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和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关于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
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申请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配置用地计划);
当地财政部门关于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承诺函;
占用林地的,应附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现场踏看表及影像资料。
图件材料
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和勘测定界报告;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相关部分局部彩图(加盖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印章);
拟占用土地 1:1 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加盖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印章);
补充耕地位置图( 1:1 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并加盖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印章)。
○承诺时限
20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依据
耕地开垦费:占用一般耕地,按 10 — 14 元 / 平方米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 10 元 / 平方米收取;占用旱地的,按 12 元 / 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 14 元 / 平方米收取。占用基本农田的,按 20-24 元 / 平方米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 20 元 / 平方米收取;占用旱地的,按 22 元 / 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 24 元 / 平方米收取。
征地管理费:征收土地总费用的 1.1 %- 2.8 %。
○政策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 44 条第 1 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 45 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初审)
○办理程序
项目单位申请
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审核)
发文、初审意见
○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 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 ) ;
(3)市发展改革委同意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告知意见;需审批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提供备案批准文件 ;
(4)平面布置图;
(5)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局的审查意见;
(6)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基本农田图 ;
(7)占用耕地的,提交补充耕地协议书、交纳开垦费承诺书;
(8)补充耕地、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
(9)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提交:
①规划修改方案 ( 包括相关部门和专家的论证意见 ) ;
②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
③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含占用、补划基本农田内容)。
(10)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1)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12)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不提交前款第(3)、(10)、(11)项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电子版( pdf 格式)
○承诺时限
10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依据
不收费
○政策依据
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 国土资源部 42 号令 )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 国土资源部 22 号令 )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 国发 [2004]28 号 )
《 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意见 》 ( 豫政 [2004]80 号 )
4、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许可
○办理程序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
审核;
批准。
○申报材料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书;
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人意向性意见;
抵押面积小于土地证证载面积的,另行提供宗地图或坐标图;
土地评估报告;
土地使用权人单位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法人证明、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等。
○承诺时限
10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依据
不收费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5、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许可
○办理程序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
国土资源部门审核;
报市政府批准
○申报材料
土地转让申请;
单位法人证书;
营业执照;
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图;
地价评估报告。
○承诺时限
15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依据
不收费
○政策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 2 条第 3 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39 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6、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许可
○办理程序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
国土资源部门审核;
上报市政府审批。
○申报材料
土地使用权人和需划拨土地单位申请书;
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宗地图或坐标图;
土地补偿协议;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土地使用权人单位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法人证明、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等。
○承诺时限
15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依据
地价款(按实际发生额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22 条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54 条
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许可
○办理程序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
国土资源部门审核;
上报市政府审批。
○申报材料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书;
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宗地图或坐标图;
土地估价报告(协议出让时提供);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条件通知书;
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复文件(改制企业)
土地使用权人单位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法人证明、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等。
○承诺时限
20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依据
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执行
○政策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 55 号令、《河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条例》
8、改变土地用途许可
○办理程序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
国土资源部门审核;
报市政府审批。
○申报材料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书;
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宗地图或坐标图;
城市规划部门同意调整土地用途的意见;
现状土地用途和调整后土地用途的土地估价报告;
土地使用权人单位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法人证明、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等。
○承诺时限
15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依据
涉及出让土地改变用途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17 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 2006 〕 114 号)执行。
○政策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17 条、《土地管理法》第 56 条、《河南省实施 < 土地管理法 > 办法》第 48 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第 8 条。
9、商品预售合同备案
○办理程序
申请;
受理;
审核;
备案。
○申报材料
备案申请;
商品房预售合同;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承诺时限
5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依据
不收费
○政策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44 条第 4 款第 2 项:“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10、土地使用权登记
○办理程序
申请;
土地部门审核;
市政府审批;
缴纳登记费;
颁发证书。
○申报材料
申请书;
企业营业执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法人代码证书、个人申请的提供户口簿及户主身份证)、法人代表证明书、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
宗地图( 3 份);
地籍调查表;
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⑴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供划拨用地批准文件。
⑵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供出让用地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土地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等相关材料。
⑶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提供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或合同;属于成片出让,提供符合转让条件的证明;属于单宗地出让的,提供出让宗地投资已达建设工程总投资额的 25% 以上的证明;出让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的,还需提供土地使用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均需提供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⑷处分抵押财产的,提交处分抵押财产的有关证明文件。
⑸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司法机关依法处置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供生效的法律文书、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协助执行的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裁定书,涉及地上建筑物一并处置的,提供已变更房产所有权证书。
⑹因土地权利人姓名、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提供变更有关证明材料,涉及地上建筑物的,提供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⑺因继承或者遗赠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遗嘱地上物产权证明,完税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⑻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需提供相关协议、有关批准文件、有关完税或减免税证明等相关材料。
⑼因依法买卖、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设施涉及土地权利转移的,需提供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⑽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需提供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使用者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
⑾属于原洛阳市土地房屋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土地使用证,现申请换证的,还需提供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1 : 500 宗地图、登记发证档案材料
⑿属于原洛阳市土地管理办公室颁发的土地使用证,现申请换证的,还需提供原《国有土地使用证》、用地批准文件、征地补偿协议等相关材料。
⒀原土地使用证遗失的,应先在《洛阳日报》上刊登遗失声明,满 30 日后可持声明申请补发
○承诺时限
20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 1990 〕国土〔籍〕字第 93 号)。
○政策依据
《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 55 号令》、《确定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执行(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 2008 】 146 号)等。
11、住房用地分割登记
○办理程序
土地部门审核;
市政府审批;
缴纳登记费;
颁发证书。
○申报材料
《洛阳市城镇住房用地变更登记申请审批表》;
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申请人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私章;如委托代理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私章;
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房产证未记载原产权人名称需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
属单位产权的,应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明书、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属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首次上市交易的,需交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属继承的,提供经公证的继承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属法院裁定转移的,提供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属遗失补证的,需持刊登遗失声明的《洛阳日报》原件,满 1 月后申请;
中间断档需提供前一户房产证等证明材料;
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承诺时限
20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土地登记费:套宅 25 元 / 证;商业别墅等非套宅 120 元 / 证。
土地出让金: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时交纳;按土地证证载面积乘以住房所处土地级别对应的定额标准计算,其中:一级 47 元,二级 38 元,三级 28 元,四级 18 元,五级 12 元,六级 8 元。
○政策依据
《土地登记办法》
《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问题的通知》(省财政厅豫财综【 2004 】 74 号)
12、土地抵押登记
○办理程序
申请;
现场踏勘;
土地部门审批;
缴纳登记费;
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书。
○申报材料
土地抵押当事人抵押登记申请书(制式表格);
经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或最高额抵押合同,委托贷款的须提交委托贷款协议,合同须填写完整,对主债权范围、期限、合同编号不得缺项,并填写清晰,如有涂改须加抵押人、抵押权人印鉴;地上存在建筑物的,抵押合同附件《抵押物清单》必须将地上建筑物列入抵押财产;
抵押人、借款人、抵押权人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包括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证书,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委托他人办理抵押登记的,应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抵押登记的,中介机构应具有土地登记代理资质;
土地使用权抵押评估报告;
土地使用权分割抵押的须提供分割测绘图件或分割抵押房产产权证明;
提交土地抵押调查报告;
为第三人抵押担保的,须提供抵押人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属反担保抵押的,须提供债权担保协议;
地上有房产等附着物的提供地上物产权证明;
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抵押的文件。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证明。
○承诺时限
20 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 1990 〕国土〔籍〕字第 93 号)。
○政策依据
《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河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暂行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暂行规定》、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执行(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 2008 】 146 号)等。
13、使用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
○办理程序
申请 ;
审核;
交费;
资料提供。
○申报材料
使用测绘资料申请书;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单位代码证、个人身份证)。
○承诺时限
5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依据
1 : 1000 地形图每幅 500 元;
1 : 5000 地形图每幅 700 元。
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 [2002]3 号
○政策依据
《测绘法》第 31 条:“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前款规定以外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14、测绘资质审批
○办理程序
测绘资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
国土资源部门审核;
报省测绘局批准;
颁发证书。
○申报材料
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
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单位住所证明;
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承诺时限
10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依据
不收费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15、建设项目压覆矿床审核
○办理程序
申请;
受理;
审查。
○申报材料
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由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部门编制提交的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情况的核查报告;
由矿产评估机构提交的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评估报告。
○承诺时限
12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依据
不收费
○政策依据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国土资文〔 2001 〕 57 号)“确属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提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申请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请省国土资源厅审查,由国土资源厅出具是否压覆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审查意见,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省国土资源厅要求县级以上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情况进行初审的,县级以上地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出具建设项目是否压覆矿床的材料或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的初审意见,报国土资源厅审查。确需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申请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由矿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矿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其中: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由市级地矿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县级以下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由县级地矿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审查单位出具是否压覆矿床的证明材料或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报国土资源厅批准。”
16、零星分散和乙类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备案
○办理程序
申请;
受理;
备案。
○申报材料
由具有地质勘查资质的部门编制提交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包括附图、附表;
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提交报告的要提交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报告编制单位或提交单位出具的报告质量承诺书;
报告提交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报告的要提供委托书。
○承诺时限
12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依据
不收费
○政策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3 〕 136 号)第 1 条:“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不再进行认定,设立备案管理制度。”第 3 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在完成评审后,应及时将评审意见书和相关材料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7、改变尾矿资源用途许可(含有用组分的)
○办理程序
申请;
受理;
审查;
批准。
○申报材料
改变尾矿资源用途申请;
拟利用尾矿资源综合评价报告;
尾矿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承诺时限
5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依据
不收费
○政策依据
《洛阳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 18 条第 3 款:“改变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资源用途的必须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8、矿山闭坑许可
○办理程序
申请;
受理;
审查;
批准。
○申报材料
矿山闭坑申请;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矿山开办时所占用矿产资源储量批准证书(证明);
矿山开采时所占用土地复垦利用、矿山开采所造成地质灾害隐患消除的验收证明材料;
闭坑地质报告。
○承诺时限
5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依据
不收费
○政策依据
《矿产资源法》第 21 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 46 条:“矿山企业在矿井、中段、采压或整个矿区采矿终止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闭坑。矿山企业必须在闭坑前向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或其委托机关提交闭坑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闭坑。”
19、采矿权租赁(承包)经营许可
○办理程序
申请;
受理;
审查;
审批。
○申报材料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基层地矿管理部门出具的采矿权属无争议证明;
承租人、承包人提供所开采的矿种和采矿规模相应的资金技术条件证明;
采矿权人投入生产满一年及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证明;
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承诺时限
5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依据
不收费
○政策依据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 36 条:“采矿权人采用租赁经营方式、承包经营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租赁经营合同、承包经营合同签订后,报颁发采矿证的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批准。”
20、采矿权登记
○办理程序
申请;
受理;
审查;
审批。
○申报材料
划定矿区范围
(1) 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
(2) 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及储量报告评审认定证书;
(3) 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
采矿权登记审批
(1) 采矿权登记申请书;
(2) 以地形地质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
(3) 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
(4) 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
(5) 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6)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防治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有关批准文件;
(7) 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还应报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资料;
(8)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采矿权延续登记
(1) 延续采矿登记申请书;
(2) 采矿权登记延续申请登记表;
(3) 能够反映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现状的,有勘查资格单位编制的采掘现状平面图、井上下工程对照图;
(4)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说明材料;
(5) 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6) 工商营业执照防伪复印件;
(7)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采矿权变更登记
(1) 变更申请登记书;
(2)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3) 申请变更登记说明;
(4)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根据变更内容不同有所不同)。
○承诺时限
划定矿区范围: 20 个工作日;
采矿权登记审批: 20 个工作日;
采矿权延续登记: 20 个工作日;
采矿权变更登记: 20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依据
划定矿区范围:不收费;
采矿权登记:大型 500 元;中型 300 元;小型 200 元; 3. 采矿权延续登记: 100 元;
采矿权变更登记: 100 元。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 〔 1992 〕价费字 251 号 )
○政策依据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 21 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市(地)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开采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以外的,其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二)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三)矿区范围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
21、开办选矿厂备案
○办理程序
申请;
受理;
审核;
备案。
○申报材料
开办选矿厂备案申请;
发改委同意开选矿厂的核准文书;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选矿厂基本情况;
其他应提交的资料。
○承诺时限
5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依据
不收费
○政策依据
《洛阳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 17 条第 3 款:“开办选矿厂和专门从事选矿活动的,须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2、征(拨)用地管理费
○办理程序
科室提出意见;
主管局长审核;
局长审批。
○申报材料
收费通知单
○承诺时限
1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依据
全包干方式:一次性征耕地 1000 亩以上,其它土地 2000 亩以上,征地费用总额的 2.1% ,一次性征耕地 1000 亩以下,其它土地 2000 亩以下,征地费用总额的 2.8% ;
半包干方式:一次性征耕地 1000 亩以上,其它土地 2000 亩以上,征地费用总额的 1.4% 。一次性征耕地 1000 亩以下,其它土地 2000 亩以下,征地费用总额的 1.8% ;
单包干方式:一次性征耕地 1000 亩以上,其它土地 2000 亩以上,征地费用总额的 1.1% ,一次性征耕地 1000 亩以下,其它土地 2000 亩以下,征地费用总额的 1.4% 。
豫计收费 [2001]1019 号。
○政策依据
豫计收费 [2001]1019 号。
23、耕地开垦费
○办理程序
科室提出意见;
主管局长审核;
局长审批。
○申报材料
收费通知单
○承诺时限
1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依据
占用一般耕地,按 10 — 14 元 / 平方米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 10 元 / 平方米收取;占用旱地的,按 12 元 / 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 14 元 / 平方米收取。
占用基本农田的,按 20-24 元 / 平方米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 20 元 / 平方米收取;占用旱地的,按 22 元 / 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 24 元 / 平方米收取。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豫政办〔 2007 〕 33 号)
○政策依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豫政办〔 2007 〕 33 号)
24、采矿权使用费
○办理程序
受理;
审核;
批准。
○申报材料
收费通知单
○承诺时限
1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依据
1000 元 / 年 / 平方公里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41 号)
○政策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41 号)第 9 条 : “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 1000 元。”
25、采矿权价款
○办理程序
受理;
审核;
批准。
○申报材料
收费通知单
○承诺时限
1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依据
按照评估确认的采矿权价款缴纳(豫国土资发〔 2004 〕 73 号)
○政策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41 号)第 10 条:“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本办法第 9 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