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洛宁县月亮沟铅锌银矿采选工程
建设用地的公告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洛宁县月亮沟铅锌银矿采选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08〕59号)文件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洛宁县月亮沟铅锌银矿采选工程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地类和面积:征收下峪乡庄头村集体未利用地11.3334公顷,东至庄头村峡石沟、南至庄头村峡石组、西至庄头村移民组、北至庄头村三组和四组;征收下峪乡沙沟村集体未利用地9.8666公顷,东至月亮沟、南至后张沟、西至张沟、北至故县水库。共计21.2公顷(合318亩)。
三、征收土地涉及的乡、村:下峪乡庄头村、沙沟村。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参照耕地补偿标准,即每公顷耕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耕地补偿标准,即每公顷耕地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0倍;
五、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建设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1997〕71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为未利用地不涉及青苗补偿和农业人口安置。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洛宁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被视为放弃应有权益,县政府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置。
八、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抢种、抢建的树林、青苗、建筑物等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