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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办事指南作者: 文章来源:洛宁县国土资源局 点击数:851 发表时间:2008-03-13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2.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3.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5.《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6.《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

7.《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8.《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

9.《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

10.《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

11.《关于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1996〕国土〔建〕字第204号)

12.《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国土资发〔1998〕145号)

13.《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9号)

14.《关于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7号)

15.《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国土资发〔1999〕384号)

16.《关于加大补充耕地工作力度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0号)

17.《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4号)

18.《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1号)

19.《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

20.《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5号)

21.《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8号)

22.《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74号)

23.《关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25号)

2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3号)

25.《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

26.《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

27.《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7号)

28.《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

29.《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

30.《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2〕93号)

31.《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85号)

32.《关于开展窗口办公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81号)

33.《关于实行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电子化申报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83号)

34.国家关于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及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土地使用标准

三、申报材料(1套)

1.文字材料

(1)省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2)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用地审查意见

(3)建设用地申请表

(4)建设用地项目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5)建设拟征(占)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用地涉及两个以上县市提供)

(6)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表中“土地证号”栏内可填写土地登记卡号)

(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8)建设用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

(9)建设用地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

(10)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及履行法定征地程序的说明

(11)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的有关材料(涉及压覆矿产资源的,提供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件及压覆登记书)

(12)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材料

2.图件材料

(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2)拟占用土地的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3)补充耕地位置图(在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4)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

3.其他材料

(1)呈报纸质材料时,还需用建设用地电子报盘软件呈报电子报件数据

(2)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报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的,附具省级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批复文件

(3)委托国土资源部门补充耕地的,附具耕地开垦费缴纳证明;已完成补充耕地的,附具补充耕地验收文件

(4)涉及规划局部调整、占用基本农田的,附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及规划调整图件、基本农田补划图件

(5)建设用地规模超过有关指标规定的,附具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关于项目用地超标的说明

(6)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要附具草签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及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的说明

(7)涉及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林地审核同意书

四、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不含国务院审批时间和缴费时间)

五、收费事项

1.收费标准和依据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

《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2〕9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85号)

2.缴费方式

见《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4号)

六、办理批复

报件经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批复,由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在足额缴纳后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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