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洛宁县禹门河反调节水库工程
建设用地的公告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洛宁县禹门河反调节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09〕430号)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洛宁县禹门河反调节水库工程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地类、面积和四至:
(一)征收兴华乡薛岭村集体未利用地1.7112公顷、林地1.6535公顷、建设用地0.1184公顷,共计3.4831公顷,四至范围:东至洛河界、南至薛岭村荒草地北界、西至薛岭村未成林地东界、北至洛河界。
(二)征收兴华乡北岭村集体未利用地1.1068公顷,四至范围:东至北岭村石砾地界、南至北岭村石砾地界、西至洛河界、北至洛河界。
(三)征收兴华乡袁凹村集体耕地2.3677公顷、林地6.0523公顷、建设用地1.7549公顷、未利用地1.4548公顷,共计11.6297公顷,四至范围:东至袁凹村荒草地西界、南至袁凹村荒草地北界、西至洛河东界、北至洛河南界。
(四)征收罗岭乡沪池村集体耕地0.0383公顷、未利用地6.4681公顷,共计6.5064公顷,四至范围:东至沪池村石砾地界、南至洛河北界、西至沪池村石砾地界、北至沪池村石砾地界。
(五)征收罗岭乡园子村集体耕地2.1209公顷、建设用地0.0962公顷、未利用地20.1751公顷,共计22.3922公顷,四至范围:东至洛河界、南至洛河界、西至园子村荒草地界、北至园子村荒草地界。
三、征收土地涉及的乡、村:
兴华乡薛岭村、北岭村、袁凹村,罗岭乡沪池村、园子村。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参照耕地补偿标准,即每公顷耕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9倍;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耕地补偿标准,即每公顷耕地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五、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2009〕9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按一季产值计算。
七、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和农业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安置。
八、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洛宁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
九、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应有权益,县政府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置。
十、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进行抢栽、抢种、抢建的树木、青苗、建筑物等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二○○九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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