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洛宁县2008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
用地的公告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洛宁县2008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09〕234号)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洛宁县2008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地类、面积和四至:
(1)征收回族镇中原村(回族镇卫生院)集体建设用地0.4397公顷(合6.5955亩)。四至范围:东至中原村耕地界、南至郑卢公路、西至中原村小路、北至中原村耕地界。
(2)征收回族镇王东村(佳都小区)集体建设用地1.9405公顷(合29.1075亩)。四至范围:东至王东村耕地界、南至王东村耕地界、西至王东村小路、北至王东村耕地界。
(3)征收长水乡长水村(长水烟站)集体建设用地0.1773公顷(合2.3595亩)。四至范围:东至长水村居民区、南至郑卢公路、西至长水村小路、北至长水村旱地界。
(4)征收兴华乡新庄村(兴华烟站)集体耕地1公顷(合15亩)。四至范围:东至新庄村耕地界、南至新庄村小路、西至长水乡—兴华乡公路、北至新庄村坡地。
(5)征收西山底乡孟村(中方110千伏变电站)集体建设用地0.6672公顷(合10.008亩)。四至范围:东至南洞村耕地界、南至孟村耕地界、西至孟村耕地界、北至孟村耕地界。
(6)征收小界乡李原村(小界烟站)集体建设用地0.2707公顷(合4.0605亩)。四至范围:东至小界乡政府广场、南至洛三公路、西至小界乡客运站、北至李原村林坡。
(7)征收东宋乡(中河烟站)中河堤村集体建设用地0.2379公顷(合3.5685亩)、下河堤村集体建设用地0.1288公顷(合1.932亩),共计0.3667公顷(合5.5005亩)。四至范围:东至东宋乡中河派出所、南至中河村—东宋村公路、西至中河堤村坡地、北至中河堤村坡地、下河堤村坡地。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参照耕地补偿标准,即每公顷耕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9倍;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耕地补偿标准,即每公顷耕地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4~19倍;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1997〕71号)文件执行;
(四)青苗补偿费标准:按一季产值补偿。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采取货币安置和农业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安置;
该批次被征收土地除兴华乡新庄村属新增建设用地外,其余全部属原集体建设用地,不涉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及农业人口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洛宁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应有权益,县政府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置。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进行抢栽、抢种、抢建的树林、青苗、建筑物等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二OO九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