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国土资源局机关廉洁自律制度
1、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要依法办事,不准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不准故意刁难,索取贿赂;不准在部门中搞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
2、在收费过程中,不准优亲厚友、假公济私,不准超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要将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公开。
3、不准接受征收对象、业务往来单位、企业、个体户的宴请,吃客饭按规定付款。
4、不准接收赠送的礼物。不能拒绝的礼品、礼金按有关规定登记、上交,不得据为己有。
5、不准在企业、矿山中集资入股或变相入股领取报酬。
6、不准徇私舞弊或对违法违章行为姑息迁就,不准利用职权为小团体或亲朋好友提供办事优惠条件,非法谋利。
7、不准在管理对象处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8、不准对提意见的单位、企业或个人打击报复。
9、不准擅自出卖国土资源信息、资料,从中谋取私利。
10、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假公济私,吃、拿、卡、要或推诿、设卡、难为企业和业务往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