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职工廉洁行政规定
为规范全局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行为,促进廉政勤政建设,根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学习邓小平理论,实践“三个代表”。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不断增强反腐倡廉意识,提高拒腐防变意识。
2、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坚持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争取做“政令畅通”、执法严格、服务优质、廉政勤政的表率。
3、在行政工作和公务活动中,坚持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规范操作运行,严格办事程序。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权不正当利益,不准接受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馈赠和宴请,特别在以下公务活动中更要严守纪律。
(1)涉及土地征用、征收,土地资产处置,土地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交易,土地项目发标、土地供应、土地登记发证,矿业权核查、年审发证等重要工作,不准索取和接受服务对象的钱物;不准让服务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违反规定为亲友、熟人提供方便条件。
(2)在处理土地、矿产违法案件、调处权属纠纷、受理行政复议事项中,不准接受被查者、纠纷双方以及行政复议当事人的钱物和宴请;不准违规做出有失公平的处理。
(3)在各项行政收费中,严格遵守“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不准巧立名目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4、严格执行政务纪律,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和社团组织中赚取报酬。
5、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防止预防和及时纠正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的奢侈之风。在下基层工作时,不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