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洛阳市国土资源局 日期:2018-12-29 0:00:00 阅读次数:0
《洛阳市政府合同监督管理办法》解读材料
一、背景情况
为规范政府合同的审查、签订、备案程序,提高政府合同管理的有效性、科学性,结合洛阳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办公室于2014年4月印发了《洛阳市政府合同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实施四年,为适应管理实践和工作发展变化,市政府法制办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起草过程
2018年7月,市政府法制办在查阅大量资料、借鉴外地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办法(讨论稿)》。8月,《办法(讨论稿)》征求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共36家单位的意见,32家单位无意见,市政府办、发改委、工商局、洛宁县人民政府4家单位提出了修改意见。各单位的修改意见法制办作了认真研究并进行了合理吸收。《办法(讨论稿)》于2018年12月7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原则通过。
三、主要内容
《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政府合同主体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明确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政府合同。
(二)确定了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全程监管的原则。市政府签订涉及全市性、跨区域重大事项的框架协议、战略合作协议,具体合作协议由部门签署;各部门归口管理专项合同;市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全程参与,全过程监管政府合同。
(三)明确了政府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承办单位要对合同项目进行调研和论证、了解对方资信情况、与合作方进行谈判、拟定合同文本,必要时听取公众意见或组织专家论证,对政府合同进行管理,及时处理合同争议,强调了承办单位对政府合同适当性可行性的把控,明确了报告合同履行情况和建档跟踪管理义务。
(四)特别强调了相关业务部门要对合同中涉及的本部门的行业政策、审批环节、办理流程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把关,增加对PPP项目合同审查的规定。
(五)对合法性审查的主体、程序、时间、主要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明确了合同承办部门的初审义务。对审查流程进行了细化。明确提出应保障合法性审查的必要时间。对审查的内容给予了详细说明,操作性更强。
(六)对争议解决的方式进行了详细说明。强调了承办部门在争议解决过程中的职责。
(七)对合同备案的内容及时间作出了调整并进一步细化。
四、文件特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合同从起草到备案的全流程及要求。确立了在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全程监管的原则下,承办部门的各项责任,提出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对政府合同的全过程参与。对市政府签订的合同类型及具体流程进行了明确。
二是充分发挥了各部门的审查把关作用。起草单位的法制机构要对合同进行初审,相关业务部门要对合同中涉及的本部门的行业政策、审批环节、办理流程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把关。
三是进一步强调了合同备案的内容和时间。
五、解读机构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电话:63928563